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村**号,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苏G2****号小型客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万润一品苑小区西门进入小区,在该小区B区附近道路与赵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会车时,双方发生纠纷。后至连云港市海州分局市东派出所接受处理期间,赵某某报警指控被不起诉王某某酒驾。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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