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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刑检刑不诉〔2018〕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街**号楼**单元**室。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2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记12分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日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8日将该案件交本院办理。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8日、2018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通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7月6日、2018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3月4日21时,醉酒后驾驶吉E****0号丰田越野车,由通化市第五中学方向往云鼎浴足城胡同内行驶,行驶至胡同口时与陈某等行人发生争执,后陈某一方报警,王某某被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昌大队值班民警带至通化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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