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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0********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B****小型轿车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篁竹郡出发沿竹王大道、尹珍大道往二转盘方向行驶,同日19时59分,当行驶至尹珍大道南段延伸段50米(小地名:豪庭花园小区)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151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取证并送检。2020年10月11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2.5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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