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倍特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由马家湾往遵义方向行驶,2时12分,行驶至播州区龙坑街道遵南大道黔北汽车城城北四路路口,碰撞道路边坎导致车辆侧翻,造成王某某头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23mg/100ml。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肇事时驾驶的倍特牌二轮车属性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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