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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1〕5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7日22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持C1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EK****号小型轿车,由虾子镇中心花园沿西大街往虾子镇中国农业银行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虾子镇西大街500米路段处时被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三大队民警查获。2021年01月18日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遵)公(司)鉴(理化)字[2021]126号检验报告:送检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25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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