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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23时07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持C1型(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F****号小型轿车,由北京路经老火车站往东联线大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花岗区老火车站路口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5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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