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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92********,汉族,大专文化,系个体,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东胜区普惠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闻莺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8.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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