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11102197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地:陕西省宝鸡市**镇**村**组**号,无业。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20时30分左右驾驶陕EK****低速货车沿陈仓大道由东向西驾驶到陈仓大道卧龙寺路口,遇拦停检查,执勤民警在对车辆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有涉酒驾车的嫌疑,经询问其承认驾驶车辆之前喝过酒,据王某某自己供述,晚上在家吃饭时喝了二两白酒。随即将其带到宝鸡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检查,血液中乙醇含量127.7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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