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86********,回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籍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小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宁A****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银河巷交叉路口时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l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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