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检二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67*******,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锡市新世纪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05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蒙******号蓝色夏利牌轿车沿海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锡林大街交汇处被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公安网查询王某某准驾车型不符,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7日内向本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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