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011980********,汉族,大学本科,**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区**村**号楼**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2****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江市朱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朱方路南山路路口附近处,看到民警依法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后掉头并停车,被民警查获,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过程中主动提出到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袋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警务执法仪拍摄的现场查获、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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