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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日22时15分许,驾驶吉GQ****号小型轿车,在**镇**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血液酒精含量检测122.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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