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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贵H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贵州省镇远县**往新大桥方向行驶,于21时42分行至盘龙街盘龙桥头50米处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1O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8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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