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男,汉族,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51969******,高中文化,**集团****厂**,群众,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公安局**派出所管内,现住址:长春市二道区**宿舍**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时5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二道区安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河街交会处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被不起诉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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