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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1979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社区****号,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国际****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车从天心区**大厦旁边的停车坪出发,当日20时35分行驶至**路口时被天心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于同日21时20分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5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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