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301031970********,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沙市雨花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9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并于2018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道**村人家饭店吃饭喝酒。当晚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驾驶号牌为湘******的越野车沿万家丽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劳动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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