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3196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住新疆阿克苏市**队**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凌晨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新NR****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队行驶至**大道**所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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