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3时07分许,王某某驾驶甘K*****号二轮摩托车由汉王镇驶往甘某某甘家沟方向,途径甘某某甘家沟口时,被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其结果为117mg/100ml,王某某涉嫌醉酒驾车。经对王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04.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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