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5021994********,*族,专科毕业,体育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住陕西省**市**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16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11日0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E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十字东时,被临渭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渭南市妇幼保健院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鉴于王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驾驶车辆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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