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303线由集安市向**镇方向行驶,行至303线30公里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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