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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4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黑R3****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在集贤县依饶公路汇达燃气站门前被临检交警查获。经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为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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