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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6********,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贵HW****号小型汽车,由雷山县西江景区往凯里市三棵树镇方向行驶。22时15分许,行驶至郎西线13公里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罗某某、王某丙的证言、现场查获照片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9月4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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