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青州市**镇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街**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号楼**单元**室。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0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中型普通客车沿青州市邵庄镇文登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登村小桥时,被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值勤民警查获。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4mg/100ml,系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人员档案、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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