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51981********,甘肃省高台县人,现住高台县城关镇**景**号楼**单元**室。**公司高台支公司员工,无前科。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同事许某某家喝酒,期间,王某某饮用了“泸州老窖”牌白酒。23时57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嘉陵”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从同事许某某家出发,沿高台县城关镇人民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宏源矿业家属楼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3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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