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刑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6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高邮市**局干部,住高邮市**城*期**号(户籍所在地高邮市**街**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2****小型轿车从高邮市武安中人沟出发,沿武安路由东向西驶至武安路与屏淮路交叉口红绿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9.8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理由如下:(一)其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系坦白,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8mg/100ml,醉酒程度不高。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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