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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冠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73********,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系鸡西市**局**高速收费管理处服务区负责人,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名苑**座**单元**室。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G****9的黑色本田雅阁小型轿车,从鸡东县沿**路行驶至鸡冠区**路。王某某在**路**串店附近与李某某发生争执,被李某某拽至鸡冠公安分局电工路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在询问期间,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随即联系鸡冠交警大队,鸡冠交警大队民警到电工路派出所将王某某带至鸡西市中医院提取血样。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499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车辆照片、监控录像截图、调取监控录像记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调解书、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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