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向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7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委**综合楼**室。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5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黑H****0号白色**牌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至本市向阳区红军路团结桥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侦查,王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王某某在开车途中没有发生危险,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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