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96********,苗族,中职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大风洞乡***村***组,现住黄平县新州镇马家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月28日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贵H****5小型普通客车由黄平县新州镇***往新州镇新车站方向行驶,21时03分,当车行驶至黄平县新州镇**路800米(小地名:新州镇****路段)处时,被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9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贵州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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