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52********,汉族,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址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4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鸽兰得牌两轮电动车,沿甘南县明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顺通轮胎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宋某某驾驶的黑B****警号牌北京牌越野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80.7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甘南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血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191号”检验报告书,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61.1mg/100ml,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案件审理当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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