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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58********,汉族,无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委**组。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两轮电动车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龙江县******路时,被龙江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二轮轻便摩托车,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1.5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 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 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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