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黟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服装经销商,户籍地安徽省黟县,住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浙G0****号小型轿车由柒汤概念酒店沿书院路行驶至该路与西武路交叉口时,因感觉身体不适停止驾驶在车内休息,6时许因群众报警被交警查获,随后被依法带至黟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46.7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浙G0****小型轿车照片、蓝带啤酒照片

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饮酒后驾驶前科查询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46.7mg/100ml,且非因检查原因自动停止驾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