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法人,出生地辽宁省黑山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11时许与其朋友姜某某、吕某某在黑龙江省龙江县内一家饭店吃饭,期间王某某喝了两瓶啤酒,当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乘坐姜某某驾驶的车辆从黑龙江省龙江县回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如家”酒店内休息,当日22时许王某某的妻子孟某某通过微信告知王某某其孩子吃水果卡到嗓子需要急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黑B****7号小型轿车准备回家送孩子去医院急救,当车辆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平阳街岗地北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驾驶车辆,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喝酒后间隔10小时以上驾驶车辆,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公司法人,如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起诉将影响企业疫情期间的复工复产。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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