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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住该村。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黑B****2号黑色**牌轿车,从龙江县**镇**街**路行驶至**路**街**小区院内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5.9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到案经过等;证人佟某甲、佟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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