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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83********,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19日15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其家人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荷花园的重庆小火锅吃饭饮酒后,驾驶川HD****小型面包车从苴国路米兰墙纸店门前出发,沿苴国路行驶,22时35分许,王某某驾驶驾驶川HD****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老鹰嘴大桥南头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的结果为128.4mg/100ml, 随后民警带其至广元市湘康医院提取血液。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王某某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106.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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