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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6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住肥乡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平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肥乡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6日被肥乡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青莲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广源路口南侧时被广平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87.4mg/100ml,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7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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