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1日经我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22日补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11月5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鲁D****Z)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崔杏路14公里加400米处时,车前部与前方同向头北尾南停放在此的杨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5、冀B****3挂)后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 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尚不明确,其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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