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3********,苗族,初中,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贵州省平塘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2月20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新,平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8日20时18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贵J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平塘县平舟镇罗家寨方向往平塘县平舟镇沙地组方向行驶至平塘县**镇**养生园路口路段时,被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王某某的酒精含量结果为103mg/100ml,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贵中一司鉴【2021】毒鉴字第98号文书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结果为98.5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