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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罗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6********,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贵州省罗甸县**镇**工业园**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4日,王某某与同事在罗甸县**镇**广场一家重庆火锅店聚餐,期间王某某与同事陈某某一起喝酒,王某某喝了三瓶啤酒,酒后王某某驾驶(持有C1D驾驶证)贵JV****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广场往罗甸县龙坪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职工宿舍方向行驶。23时25分许,王某某行驶至罗甸县**镇**道**路路口100米处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驾驶员王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查结果为186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罗甸县中一医院并抽取其血液并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67.37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担保人申请书、担保人担保条件说明、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被不起诉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2020]毒鉴字第1512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37mg/100ml,含量较低,且具备驾驶资格,驾驶的机动车手续齐全;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节轻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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