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61968********,汉族,高中文化,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现住下花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城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6日23时35分许,王某某在刘某某家饮酒后,驾驶其黑色“捷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G*****),从下花园区河西小区出发准备回家,沿花园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园街后堡大市场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9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