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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10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6月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3月3日被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5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5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湘LZ3***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常平镇袁山贝思进路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证等书证,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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