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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在临洮县洮阳镇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贵雅豪庭”小区门口处时被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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