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6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集运站宿舍**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其朋友任某某俩人在乌审旗图克镇葫芦素村“东北风味楼”内吃饭、喝酒。于当晚21时57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乌审旗图克镇境内,沿葫芦素村委东侧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葫芦素村委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55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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