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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林金霞,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21时0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轿车从乌拉山镇嘉禾名苑小区驶往飞跃小区途中,在行驶至乌拉山镇水利路时被交警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113.4mg乙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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