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公民身份号码15030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路**街坊**栋**号,住乌海市乌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乌海市乌达区住宅楼便民市场东侧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民达小区内,被乌达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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