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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晚上,王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乐山市市中区全福镇往现代江景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滨江路北段时被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21时28分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民警随即将王某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王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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