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号**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21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云*****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延长线交叉口时被查获。经对王某某血样鉴定,乙醇含量为83.19mg/l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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