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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务农,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1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准驾“C1”类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林县***路与***公司交叉口100米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98mg/100ml,之后将其带至石林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检验,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08.1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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