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7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组**号,现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街道**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20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于饮酒后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玉溪市红塔区红塔大道东向西行驶。12时30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红塔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右转时,其所驾驶的摩托车与邓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发生纠纷动手打架,谢某某的妻子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处理,于2013年11月1日14时35分带王某某到玉溪市人民医院抽血。经抽血于2013年11月5日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2mg/100ml血,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1月27日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于当日和次日二次电话联系王某某未果,2016年3月后多次联系王某某并到其户籍地寻找未果,2016年12月19日对王某某进行网上追逃并多次寻找其未果,直至2020年11月6日王某某被浙江省武义县公安局桐琴派出所抓获。
本院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对王某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法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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