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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绥江县中城镇兴汶路往龙腾大道方向行驶,行至绥江县**道**段仁爱儿童医院门前路段时,与同向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2.3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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