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4********,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蒙自市**镇**村委**村,现住蒙自市**街**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蒙自市**路“****”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时,停下车休息,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3mg/100ml。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6.6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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